:::
土地使用管制
「土地使用管制」 在管什麼?
考量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目的及資源特性不同,各功能分區適宜的土地使用項目及開發強度也不盡相同,為了確保土地使用落實國土計畫指導,土地使用管制即針對土地的「使用項目」、「使用強度(容積率、建蔽率)」還有「申請使用程序」等訂定相關規範。如果地主想要使用土地,從事的使用項目及強度應符合土地所在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規定。
依國土計畫法機制,針對各類使用項目與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目的及相容、影響程度分別定有「免經申請同意」、「應經申請同意」及「使用許可」等三種不同法定程序。
免經申請同意
與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目的相容且影響較小的土地使用項目,或依原區域計畫法管制下即可容許使用之項目,申請人得免向國土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即可使用土地。
然而,若使用行為涉及其他法令規定者,仍應另依其他相關法令所定的程序辦理,如涉及建築行為者,縱使是屬於免經申請同意的使用項目,仍需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向建築管理機關申請建造執照。
例如:在農業發展地區從事農作使用或設置農作產銷設施等使用項目。
從事符合國土功能分區之應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申請人應檢具書件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後,才能使用。
例如:農業發展地區從事農產品批發市場、城鄉發展地區設置博物館。
從事符合國土功能分區之應申請同意使用項目, 其使用面積達一定規模或具特殊性質,考量其使用對環境產生衝擊影響(例如:增加地區交通量、影響周邊公共設施使用情形等),申請人應檢具書件經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會審查許可後,才能開發。
例如:從事採礦事業、大型觀光遊樂設施、工業區、填海造地等使用。
內政部針對全國通案性的土地使用管制事項及程序訂有「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並會銜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原住民族土地訂有「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依國土計畫法第23條規定,另訂因地制宜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小提醒:地主有土地使用需求時,記得要先確認該筆土地適用的管制規定,除了通案的「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是否有「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直轄市、縣(市)另訂管制規則之適用喔!
恭喜你對國土計畫已經有基本的認識了!
歡迎持續閱讀其他單元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