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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許可

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才開始申請唷!
當土地使用達一定規模,如城鄉發展地區使用面積達5公頃等,或屬性質特殊,像是從事採礦事業、填海造地等使用時,須申請「使用許可」。申請人檢具書圖文件後,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依國土功能分區的不同決定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審議過程並需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經審議會審查取得核准後,應繳交國土保育費與影響費,且完成使用地異動後才能使用。

受理與審查機關

1. 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範圍屬於「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收件後,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若土地範圍跨越兩個以上縣市、涉及國防或重大公共設施與公用事業、計畫涵蓋兩種以上國土功能分區且主管機關不同、填海造地等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範圍屬於「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者。

辦理申請要準備哪些資料?

包含 「申請書」以及「使用計畫書」,兩者缺一不可。

申請書準備清單

包含至少六項必備文件:
使用許可_申請書準備清單

使用計畫書應具備內容

包含內容分析、環境資料以及發展計畫等:
使用許可_使用計畫書應具備內容

完整申請流程

使用許可




《使用許可審查作業及書件查詢系統》即將在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上線!

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