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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展示資訊查詢系統,點選想要查詢的縣市,就可以查到劃設結果!
有!各縣市政府可依地方發展需求或重大建設需要檢討調整! 1. 需符合國土永續與土地適宜性。 2.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有定期檢討調整機制。 3.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研議符合在地資源特性管制。
1.只要現行的使用地為農牧、養殖、鹽業用地,且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就可以! 2.現行的使用地資訊,在以後的國土功能分區通知書會保留註記。
1.既有合法建物可以維持原來使用,不會被徵收及拆除。 2.現行的使用地資訊,在以後的國土功能分區通知書會保留註記。
1.既有合法丁種建築用地在各國土功能分區,可維持原合法使用並鼓勵未來轉型為住商或觀光遊憩等低汙染用途。 2.現行的使用地資訊,在以後的國土功能分區通知書會保留註記。
1.既有合法農牧用地在各種國土功能分區,還是可以從事農作、農作產銷設施、農舍…等使用,同時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 2.現行的使用地資訊,在以後的國土功能分區通知書會保留註記。
1.既有合法建地在各種國土功能分區,還是可以作住宅、零售餐飲、營業辦公…等使用,且可按原容積率及建蔽率增改建或重建。 2.現行的使用地資訊,在以後的國土功能分區通知書會保留註記。
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土地仍依現行專法管制不受影響,非都市土地才適用國土計畫法相關管制規定。
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 65 條規定需設置「污染防治設備」者,其擴展計畫應經直轄市、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得於毗連之農 2、農 3 或城 2-1 範圍內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
一、於區域計畫階段,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一律罰 6 萬~30 萬。 二、於國土計畫階段,違反土地使用管制將依照申請使用性質訂定不同罰則規定如下: (一)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且屬應申請使用許可而未申請:100 萬~500 萬。 (二)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且屬應申請使用許可而未申請:30 萬~150萬。 (三)未依使用許可計畫進行使用:30 萬~150 萬。 (四)違反一般土地使用管制規定:6 萬~30 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