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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個案的計畫核定情形及相關劃設條件判斷。針對高雄港部分,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於107年4月9日表示,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已於100年3月10日經行政院核定,並於106年11月22日完成填築,當時已無尚未核定的高雄港填海造地計畫。 因此,如後續仍有填海造地計畫,應由高雄市政府洽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如該計畫已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則應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
依《全國國土計畫》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中擬進行填海造地的範圍,應以經行政院專案核准的計畫,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的電信、能源等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並經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定為城鄉發展地區者為限。 此外,《國土計畫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填海造地案件僅得於城鄉發展地區提出申請,且須符合海岸及海域規劃。因此,如重大建設涉及填海造地,應依規定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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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依《全國國土計畫》所定海域範圍,臺灣本島及已公告領海基線的相關島嶼,是從平均高潮線起至領海外界線;其他未公告領海基線的地區,則是從平均高潮線起至該地區的限制或禁止水域範圍。因此,海洋資源地區與陸域國土功能分區的邊界,原則上以依《海岸管理法》劃設的平均高潮線為準,而非以地籍最外側界線為準。
不會。依《國土計畫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為加強國土保育需要,得隨時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調整。因此,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仍可配合中央管河川或縣(市)管河川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調整;完成調整後,即可接續辦理都市計畫河川區的檢討變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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