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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未來於海域區推動填海造地案件,應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還是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三?例如,高雄港第三港區開發計畫預定於高雄市國土計畫年期內推動,但具體規劃內容尚未確定,應如何劃設?

應依個案的計畫核定情形及相關劃設條件判斷。針對高雄港部分,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於107年4月9日表示,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已於100年3月10日經行政院核定,並於106年11月22日完成填築,當時已無尚未核定的高雄港填海造地計畫。 因此,如後續仍有填海造地計畫,應由高雄市政府洽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如該計畫已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則應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重大建設如涉及填海造地,應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還是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三?

依《全國國土計畫》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中擬進行填海造地的範圍,應以經行政院專案核准的計畫,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的電信、能源等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並經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定為城鄉發展地區者為限。 此外,《國土計畫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填海造地案件僅得於城鄉發展地區提出申請,且須符合海岸及海域規劃。因此,如重大建設涉及填海造地,應依規定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海洋資源地區的邊界是否以地籍最外側界線為準?

不是。依《全國國土計畫》所定海域範圍,臺灣本島及已公告領海基線的相關島嶼,是從平均高潮線起至領海外界線;其他未公告領海基線的地區,則是從平均高潮線起至該地區的限制或禁止水域範圍。因此,海洋資源地區與陸域國土功能分區的邊界,原則上以依《海岸管理法》劃設的平均高潮線為準,而非以地籍最外側界線為準。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同時符合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及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的地區,是否應優先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

原則上是,但有例外情形。依《全國國土計畫》第八章所定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原則上應優先劃設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其次為農業發展地區,再其次為城鄉發展地區。 不過,如屬農業經營專區、農糧產業專區或集團產區,經農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確認不影響國土保安及水源保護,且面積達2公頃以上,考量該地區已屬農業資源投入範圍,得優先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劃設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後,是否會使未來都市計畫河川區的檢討變更更加困難?

不會。依《國土計畫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為加強國土保育需要,得隨時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調整。因此,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仍可配合中央管河川或縣(市)管河川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調整;完成調整後,即可接續辦理都市計畫河川區的檢討變更作業。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可以不劃設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嗎?

可以。依《全國國土計畫》第八章規定,都市計畫地區內的保護或保育相關分區或用地,符合規定條件者「得」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並非一律必須劃設。因此,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如經評估確有明確的都市發展需求,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中敘明,經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得不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國土保育地區是否等同於區域計畫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範圍?

不是哦!兩者並不完全相同。 依「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參、三、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底圖劃設」所定劃設方式,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及第二類,是以符合各該分類劃設目的之環境敏感地區作為參考指標,並考量範圍完整性進行適度調整;第三類為國家公園計畫範圍;第四類則以都市計畫中的保護或保育相關分區作為劃設基礎。因此,國土保育地區的範圍並不等同於區域計畫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