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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潮間帶的自然生態相當豐富,但在潮間帶都在平均高潮線以下,是否可以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

不宜僅因屬於潮間帶,即一律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仍須依其所在位置及相關法令所定保護範圍判斷。 一、潮間帶是指天文潮最高潮位與最低潮位之間的範圍,因此可能跨越平均高潮線的陸側及海側,並非全部位於平均高潮線向海側。 二、依《全國國土計畫》規定,從平均高潮線起至領海外界線間的範圍,扣除都市計畫、國家公園、原依《區域計畫法》核發開發許可的地區,以及已劃定的鄉村區、工業區與一定規模以上具有城鄉發展性質的特定專用區後,符合劃設條件者,將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位於平均高潮線向陸側者,則應依其條件劃設為其他陸域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 三、考量各海岸地區的環境資源及生態重要程度不同,且潮間帶本身並非各目的事業法令所定保護(育、留)區的保護標的,因此不宜直接將所有潮間帶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不過,如潮間帶範圍已依相關目的事業法令劃設為保護(育、留)區,則可依其與平均高潮線的相對位置,劃設為適當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港區範圍可能包含外廓防波堤內、外的水域,且各港口有無擴展計畫的情形不同,未來應劃設為哪一種國土功能分區?

港區水域應依漁港類別、是否位於外廓防波堤內,以及有無擴展計畫等條件分別判斷: 一、第二類漁港外廓防波堤以內的水域: (一)有擴展計畫者:如經評估未來5年內具有發展需求,包括填海造地,應配合鄰近陸域國土功能分區,採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使用許可等方式辦理開發,並敘明開發期程。符合劃設條件者,得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 (二)無擴展計畫者:如短期內沒有發展需求,且可針對外廓防波堤內的水域訂定適當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得配合鄰近陸域土地,因地制宜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或其他適當的國土功能分區。否則,應以平均高潮線為界,將已取得海域用地區位許可的範圍轉換為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二。 二、不在外廓防波堤內的其他水域,或未納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作業評估的水域,仍應以平均高潮線區分陸域與海域範圍。海域部分應依規定調整海域用地區位許可面積,以利後續轉換為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二。 三、中央主管機關管轄的第一類漁港,因其劃定目的同樣是供漁港使用,得參照前述第二類漁港的處理原則辦理。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私人土地如因位於平均高潮線向海側而被劃入海洋資源地區,是否有相關補償或配套措施?

是否可以獲得補償,須依土地原有權利、合法使用情形及劃設原因個別判斷,並非劃入海洋資源地區即可一律獲得補償。 一、依《全國國土計畫》規定,海洋資源地區原則上是從平均高潮線向海側至領海外界線間的範圍,並扣除都市計畫、國家公園及其他符合排除條件的地區,其劃設本身並不直接涉及土地所有權變更。 二、如土地原已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取得海域用地區位許可,未來將依海洋資源地區各分類的劃設條件進行轉換,並尊重現行合法使用。因此,在許可有效期間內,原則上仍得依原許可內容使用。 三、如私人土地原屬合法可建築用地,但因海岸侵蝕或海岸線變遷,已位於平均高潮線向海側,由於該變化並非實施國土計畫所造成,因此不屬於《國土計畫法》第32條第2項所定補償範圍。這類土地宜依相關程序辦理滅失登記或註銷使用地別,再銜接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及編定為海域用地。 至於其他符合《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規定的情形,得依該辦法申請補償。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濕地與養殖漁業範圍如有重疊,並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一,是否會影響既有養殖漁民的合法權益?

原則上不會影響既有合法使用。依《全國國土計畫》所定海洋資源地區土地使用基本原則,應尊重現行合法使用。 因此,在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全面施行前,如已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取得海域用地區位許可,且許可仍在有效期間內,未來將依海洋資源地區各分類的劃設條件適度轉換,以保障既有養殖漁民的合法權益。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嘉義東石外傘頂洲、潟湖及臺南七股潟湖,未來會劃設為哪一種國土功能分區?在這些地區捕魚、養蚵或從事海上箱網養殖,是否需要申請、應向誰申請,以及是否需要繳費?

一、依《全國國土計畫》規定,海洋資源地區原則上是從平均高潮線起至領海外界線間的範圍,並扣除都市計畫、國家公園及其他符合排除條件的地區。符合前述劃設條件者,將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 二、外傘頂洲及嘉義東石潟湖位於平均高潮線向海側,應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臺南七股潟湖位於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未來應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三類。 三、依目前《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113年11月法規會審竣版),一般漁撈免經申請同意;定置漁業權、區劃漁業權、專用漁業權及漁業設施設置等使用項目,則須依《國土計畫法》第23條申請同意,並規劃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審議。至於是否收取相關費用,國土管理署仍在研議中。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漁港涉及漁船停舶與物資補給、漁獲裝卸與加工、漁船與工具的整修等活動,涉及的空間包括陸地港埠及內港海域。因應漁港活動調整而衍生空間規劃與設施建設,漁港內海域與漁港陸域範圍,宜規劃為同一功能分區,以利地方治理與縮減審議時效。

依《全國國土計畫》規定,海域與陸域的界線以平均高潮線為準,以利區分實際陸域與海域範圍,以符合實際地形地貌進行規劃及管制。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澎湖石滬目前僅有七美、吉貝兩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為文化景觀,其他尚未依法指定的石滬,可否比照定置網認定為人為設施,並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二,以達到保護石滬的效果?

仍須先確認是否符合相關許可使用規定,不能僅因石滬屬於人為設施,即直接認定為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二。 有關禁漁區、公告禁止航行或通過的特定地區,以及尚未依法指定為文化景觀的石滬,應由澎湖縣政府先行確認,是否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2附表一之一所列、須申請海域用地區位許可的使用項目。如經確認須申請海域用地區位許可,建議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利後續銜接海洋資源地區劃設作業。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雲林、嘉義沿海部分土地雖有地籍,但因地層下陷而長期浸泡於海水中,未來會劃設為哪一種國土功能分區?

是否有地籍並非劃設國土功能分區的唯一依據,仍須依土地位於平均高潮線的陸側或海側判斷。 依《全國國土計畫》規定,海洋資源地區原則上是從平均高潮線起至領海外界線間的範圍,並扣除都市計畫、國家公園、原依《區域計畫法》核發開發許可的地區,以及已劃定的鄉村區、工業區與一定規模以上具有城鄉發展性質的特定專用區。符合前述劃設條件者,將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如位於平均高潮線向陸側,則應依其條件劃設為其他陸域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為推動海域觀光遊憩活動,如在海域中設置海上平台或其他設施,應劃設為哪一類海洋資源地區?

依海洋資源地區劃設條件,如在核准使用的特定海域範圍內設置海上平台或其他人為設施,且其使用性質具有排他性,應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二。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因應氣候變遷,如需在重要漁港外施作消波塊、外堤擴建或修建等防護工程,應劃設為哪一類海洋資源地區?

依《全國國土計畫》第八章所定海洋資源地區劃設條件,在核准使用的特定海域範圍內設置人為設施,且其使用性質具有排他性,管制人員、船舶或其他行為進入或通過者,應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二。 因此,在重要漁港外施作消波塊、外堤擴建或修建等防護工程,應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