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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後,未來是否都不能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

不是,仍可依國土計畫的法定程序辦理調整。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中,敘明未來20年的發展需求及未來發展地區,並於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依實際發展需求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 此外,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並不代表所有使用都被禁止。如使用項目符合《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定容許使用項目及相關條件,仍得依規定申請同意或使用許可。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農業發展地區是否就是農地總量?

不是,兩者是不同的概念。 根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規劃手冊第二部分規劃原則及作業程序,農地總量之推估方法,係以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至第三類之非都市農牧用地、養殖用地以及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計算為主,倘有不足,再評估納入位於國土保育地區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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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後,是否會使未來都市計畫農業區的變更更加困難?

並非不能變更,但須先辦理國土計畫的調整程序。 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是指未有都市發展需求,且具有完整農業生產環境的都市計畫農業區。未來如因都市發展需要,擬將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其他分區,應先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敘明城鄉發展需求並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完成後再辦理都市計畫農業區的檢討變更作業。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可以不劃設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嗎?

可以,並非所有都市計畫農業區都必須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 依《全國國土計畫》所定劃設條件,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能維持糧食安全且未有都市發展需求,並符合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劃設條件,或土地面積完整達10公頃且農業使用面積達80%的都市計畫農業區,得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考量城鄉發展需求及各都市計畫農業區的發展定位,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中敘明理由,並經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不劃設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是否等同於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

不是,兩者並不完全相同。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的劃設範圍,除可能包含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外,也可能包含一般農業區,以及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特定專用區內的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並包括經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糖公司)盤點供農業使用的土地等。 前述土地仍須符合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的劃設條件,才會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詳細劃設方式請參閱「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參、三、(三)」。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金門部分離島如未公告平均高潮線,原則上將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未來如需興建堤防、碼頭等重大建設,可否改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

是否須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應依工程是否涉及填海造地判斷。 一、依《國土計畫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填海造地案件僅得於城鄉發展地區提出申請,且須符合海岸及海域規劃。因此,如工程涉及在海域進行築堤、排水、填土或造陸等填海造地行為,應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 二、如興建堤防或碼頭的工程不涉及填海造地,僅屬單純增建相關設施,且已取得海域用地區位許可、工程內容亦在原許可範圍內,則得依原許可內容使用,不須僅因興建堤防或碼頭即改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 小提醒:問題18及21涉及尚未正式施行的土地使用管制內容。目前國土管理署網站仍將《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列為草案,因此以「目前正研訂」、「未來將」及「原則上」表述較為妥適,避免民眾誤認已是正式施行規定。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專區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金門縣海域內部分使用項目已經相關主管機關許可並持續使用,未來可否依現有圖資劃設海洋資源地區?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既有設施是否可以繼續使用,後續又應如何申請?

一、依《全國國土計畫》規定,海洋資源地區將延續現行的「區位許可」機制。如既有使用已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2取得海域用地區位許可,且仍在許可有效期間內,未來將依海洋資源地區各分類的劃設條件,配合現有許可範圍及相關圖資,劃設為適當的分類。 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前述合法使用原則上仍得在原許可範圍及有效期間內,依原許可內容繼續使用。 二、未來新申請案件,則將依其使用項目、規模,以及是否具有特殊性質等條件,分別採「應經申請同意」或「使用許可」方式辦理。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金門縣目前僅大、小金門有平均高潮線圖資,其他離小島應如何劃分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與海洋資源地區?可否以地籍線作為界線?

針對尚未劃定使用分區及編定使用地的離島,可依有無地籍測量或平均高潮線圖資,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已完成地籍測量,但尚未劃定使用分區及編定使用地,或已有平均高潮線圖資者,得依相關圖資判斷陸域範圍,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 二、尚未辦理地籍測量,且無平均高潮線圖資者,則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平均高潮線向海側的海域範圍如仍有地籍,是否會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並編定為海域用地?

是否有地籍並非劃設國土功能分區的判斷依據,仍須依土地所在位置、原有計畫及合法使用情形判斷。 一、依《全國國土計畫》規定,從平均高潮線起至領海外界線間的範圍,扣除都市計畫、國家公園、原依《區域計畫法》核發開發許可的地區,以及已劃定的鄉村區、工業區與一定規模以上具有城鄉發展性質的特定專用區後,符合劃設條件者,將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並編定為海域用地。具體劃設原則如下: (一)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相關法規實施管制的地區,分別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國土保育地區第三類或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 (二)原依《區域計畫法》核發開發許可的範圍,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 (三)依其他法律於海域劃設的保護(育、留)區,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一;已取得海域用地區位許可者,依其使用性質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二或第二類;其餘地區則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第三類。 二、依前述原則,部分實際劃設案例包括: (一)觀塘工業區: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 (二)彰濱工業區: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 (三)雲林離島工業區: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 (四)嘉義縣東石鄉外海及東石漁港: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二。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海域具有立體使用及多種用途重疊的特性,未來將如何進行土地使用管制?

一、依《全國國土計畫》所定海洋資源地區土地使用基本原則,海洋資源地區的各項使用,原則上應尊重現行合法使用。考量海域具有水面、水體、海床及底土等立體使用特性,未來得採重疊管制方式,在各海洋資源地區分類中訂定可容許的使用項目。 如同一海域有多種使用項目重疊,應依各項使用的相容性,區分主要與從屬關係,並採取較嚴格的管制方式。 二、國土管理署目前正依《國土計畫法》第23條規定研訂《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海洋資源地區的土地使用管制,將依《全國國土計畫》所定基本原則、各分類土地使用指導事項及海域立體使用情形,訂定各分類可以容許使用的項目及細目,作為未來海洋資源地區的管制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