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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根據全國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劃設條件:「經核定重大建設計畫及其必要範圍或城鄉發展需求地區,且有具體規劃內容或可行財務計畫者。」故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可敘明該處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之具體規劃內容或可行財務計畫。
不一定,仍須依劃設條件及法定程序個別判斷。 特定農業區內的甲種建築用地,或山坡地保育區內的丙種建築用地,如面積達一定規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於第三階段劃設國土功能分區時,依通案性劃設條件,劃設為適當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如符合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的劃設條件,也可劃設為該分類。 如有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或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的需要,則應於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再依相關規定辦理。
不會。農保資格不會僅因土地未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就被直接取消。 根據農業部112年1月9日農企國字第1110014064號函:「針對「『民福利措施』係為照顧從事農業經營之既有農民生活,原則不因國土功能分區劃設而有所改變,然國土保育地區以具從來使用性質或符合營林使用者;城鄉發展地區以保障現耕農民。所稱農民福利措施包含既有社會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第3類)、社會福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等。」故具有農業耕作事實者,其權益後續應仍受保障。
一、農業部業於內政部109年1月30日「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專案小組會議」報告農業施政資源投入原則,並依會議決定於109年3月10日以農企國字第1090012136號函檢送「因應國土計畫法施行之農業施政資源投入說明」,以及110年5月5日農企字第1100012593號函重申,未來農業施政資源集中投入農業發展地區,刻正研擬推動農業發展地區之農業施政資源分級投入作法。 二、次依農業部112年1月9日農企國字第1110014064號函,農業施政資源投入農業發展地區之原則,主要作法如下: (一)未來農產業發展區位將以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為核心,優先投入農業施政資源,引導優良農地資源有效利用。 (二)針對未來發展地區,因具有發展不確定性,不利規劃永續農業發展,將避免投入農業施政資源。 (三)為促進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與第二類之農產業推動,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方式原則一致,故劃設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並不會阻礙農業多元發展,且配合資源分級可獲得更多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