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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一定要有詳細計畫內容嗎?

不是,根據全國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劃設條件:「經核定重大建設計畫及其必要範圍或城鄉發展需求地區,且有具體規劃內容或可行財務計畫者。」故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可敘明該處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之具體規劃內容或可行財務計畫。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既有未登記工廠範圍,不論零星或群聚範圍都可以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

不是。零星分布的未登記工廠,不能僅因已有工廠使用事實,就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 考量未來申請使用許可之一定規模,既有未登記工廠範圍群聚達5公頃,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敘明未登記工廠清理計畫,得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未來25年內有發展需求的範圍,是否都可以直接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

不是。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不代表可以直接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 根據全國國土計畫第五章國土空間發展與成長管理策略:「…,在5年內有具體發展計畫或需求,符合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劃設條件者,始得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故僅將5年內有具體發展計畫或需求者,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都市計畫區(國家公園計畫地區)不用劃設國土功能分區?

不是,都市計畫地區及國家公園計畫地區仍須劃設國土功能分區。 依《全國國土計畫》第八章所定劃設條件,都市計畫地區應依其土地性質及規劃定位,分別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或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則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三類。 不過,這些地區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後,土地使用仍分別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進行管制。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既有鄉村區是否一律直接轉換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且不能調整原有界線?

不是,考量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完整性,既有鄉村區轉換為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城鄉發展地區第三類)前,應劃設鄉村區單元基本圖,將夾雜之零星道路、水路、其他零星土地與鄉村區範圍劃設為一處鄉村區單元,詳細鄉村區單元劃設方式請詳「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肆、三、(二)。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特定農業區內的甲種建築用地,或山坡地保育區內的丙種建築用地,如面積達一定規模,是否可以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

不一定,仍須依劃設條件及法定程序個別判斷。 特定農業區內的甲種建築用地,或山坡地保育區內的丙種建築用地,如面積達一定規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於第三階段劃設國土功能分區時,依通案性劃設條件,劃設為適當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如符合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的劃設條件,也可劃設為該分類。 如有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或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的需要,則應於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再依相關規定辦理。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後,是否連道路拓寬或整修都不能辦理?

不是。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後,並不代表道路一律不能拓寬或整修。 根據「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113年11月法規會審竣版)」,道路與公路及其設施得於農業發展地區申請使用,故不影響未來道路之拓寬及整修作業。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中央是否有分派各直轄市、縣(市)應維護的農地面積?

沒有。中央並未直接分派各直轄市、縣(市)應維護的農地面積。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規劃手冊》所定方法,自行推估宜維護農地面積。原則上以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至第三類的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以及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計算;如面積不足,再評估納入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的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 因此,各直轄市、縣(市)的宜維護農地面積,是依各地農地資源條件及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結果推估,並非由中央預先分配固定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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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土地如果未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農保資格是否一定會被取消?

不會。農保資格不會僅因土地未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就被直接取消。 根據農業部112年1月9日農企國字第1110014064號函:「針對「『民福利措施』係為照顧從事農業經營之既有農民生活,原則不因國土功能分區劃設而有所改變,然國土保育地區以具從來使用性質或符合營林使用者;城鄉發展地區以保障現耕農民。所稱農民福利措施包含既有社會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第3類)、社會福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等。」故具有農業耕作事實者,其權益後續應仍受保障。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未來農業施政資源是否會優先投入農業發展地區?

一、農業部業於內政部109年1月30日「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專案小組會議」報告農業施政資源投入原則,並依會議決定於109年3月10日以農企國字第1090012136號函檢送「因應國土計畫法施行之農業施政資源投入說明」,以及110年5月5日農企字第1100012593號函重申,未來農業施政資源集中投入農業發展地區,刻正研擬推動農業發展地區之農業施政資源分級投入作法。 二、次依農業部112年1月9日農企國字第1110014064號函,農業施政資源投入農業發展地區之原則,主要作法如下: (一)未來農產業發展區位將以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為核心,優先投入農業施政資源,引導優良農地資源有效利用。 (二)針對未來發展地區,因具有發展不確定性,不利規劃永續農業發展,將避免投入農業施政資源。 (三)為促進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與第二類之農產業推動,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方式原則一致,故劃設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並不會阻礙農業多元發展,且配合資源分級可獲得更多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