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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位於地籍線以外、平均高潮線向陸側的未登錄土地,應如何劃設國土功能分區?

一、位於平均高潮線向陸側,且未符合任一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劃設條件的未登錄土地,除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另有規定外,得併入毗鄰的國土功能分區,並原則上劃入周邊土地所占面積比例較大的國土功能分區。但不得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三類、第四類,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第五類,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第二類之一、第二類之二、第二類之三及第三類。 二、依「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所定空白地處理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考未登錄土地的資源條件及性質,配合毗鄰的國土功能分區辦理劃設。例如,屬河川廊道或海岸濕地周邊者,原則上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相關分類;具有農業生產及多元利用功能者,原則上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相關分類。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金門國家公園與目前公告的平均高潮線之間,尚有部分空白區塊,應如何劃設國土功能分區?

平均高潮線向陸側的土地,不屬於海洋資源地區的劃設範圍。有關零星夾雜土地的劃設方式,已於「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中訂定;至於金門國家公園與平均高潮線之間的陸域地區,可評估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或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未符合任一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劃設條件的地區,是否一定要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

不是。未符合任一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劃設條件的地區,應併入鄰近適當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詳細劃設方式請參閱「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參、五。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不知道該怎麼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可以不劃設,直接空白嗎?

不可以,根據全國國土計畫第八章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方式:「基於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要,根據土地資源特性,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另外考量環境資源條件、土地利用現況、地方特性及發展需求等因素,在符合本法第20條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下,予以劃分其他必要分類,以進行適當土地使用管制。」為利未來進行土地使用管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界定各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範圍,並依據全國國土計畫之指導劃設適當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至其餘未符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劃設條件之空白地劃設方式,詳見「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參、五。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一筆土地可以同時劃設為2種國土功能分區嗎?

可以,考量部分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意為依據明顯地形地貌劃設,如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國土保育地區第三類等,故單宗土地未來可能會出現劃設為部分國土保育地區、部分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情形。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原住民族聚落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三類或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都要經過部落會議同意?

不是,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係屬國土主管機關之權責,惟就原住民族聚落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三類或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則建議得與地方原民主管機關或經部落會議確認。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鄉村區如果同時符合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可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決定劃設為其中一種國土功能分區嗎?

是,根據全國國土計畫第八章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順序,依次以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為原則,惟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考量後續各鄉村區之農業資源挹注情形,及其是否具城鄉發展性質等原則,據以劃設其適當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有些鹽田、魚塭或甘蔗田現況為特定專用區,未來是否可以劃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

不是,根據全國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劃設條件:「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特定專用區達一定面積規模以上,且具有城鄉發展性質者」,又依「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參、三所訂城鄉發展性質之認定,其中屬「具有興辦事業計畫者」係指非屬水資源設施(如滯洪池)、台糖土地、農業相關設施、養殖漁業生產區及屬國土保育、生態保護性質之案件。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新增產業用地面積一定要全部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否則未來就無法再調整?

不是,根據全國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劃設條件:「核發開發許可地區(除鄉村區屬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者、特定專用區屬水資源設施案件者外)…,且具有城鄉發展性質者。」所以並非所有開發許可案件均得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所有開發許可案件全部都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

不是,根據全國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劃設條件:「核發開發許可地區(除鄉村區屬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者、特定專用區屬水資源設施案件者外)…,且具有城鄉發展性質者。」所以並非所有開發許可案件均得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