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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

既有建物或設施如果不符合國土功能分區之容許使用規定,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 32 條規定,屬於區域計畫實施前(僅限原住民族土地)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不符合國土計畫容許使用情形者,得維持原來之合法使用,並得以修繕;如有增建、改建、重建等需求時,則應依照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

城鄉發展地區第 2 類之 3 是什麼?被劃入後會有什麼影響?

一、城鄉發展地區第 2 類之 3 是未來發展的儲備用地,依據全國國土計畫指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未來有發展需求之土地,且 5 年內有立即開發利用需求,得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劃設城鄉發展地區第 2 類之 3。 二、城 2-3 原則應該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程序,或依照國土計畫法規定申請使用許可,完成相關程序後才可開發利用,並於下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調整為適當國土功能分區。 三、承上,被劃入城 2-3 之土地,並非馬上就會被開發利用,以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為例,仍應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完成都市計畫擬定、發布實施及區段徵收等作業。至於還未完成土地使用申請程序前,得先依照農業發展地區第 2 類(位於平地)或第 3 類(位於山坡地)之「一般性公 共設施」、「維生基礎公共設施」群組之容許使用項目進行使用,但不能影響原本規劃的使用性質。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

城鄉發展地區第 2 類之 2 未來如何管制?

一、依據全國國土計畫第 8 章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條件以及第 9 章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城鄉發展地區第 2 類之 2 係原依區域計畫法申請開發許可核准,以及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區。 二、如屬原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案件之土地,應依其許可開發計畫使用;屬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區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案件之地區,依工業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進行管制。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

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養殖、林業等使用地,如果被劃入城鄉發展地區第 2 類之 1 或城鄉發展地區第 3 類,是否即可興建住宅?

一、原屬鄉村區、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等使用分區之土地,可於城 2-1、城 3 申請作住宅使用。 二、原非屬鄉村區、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等使用分區之土地,可以從事原本允許使用的內容(例如農牧用地可以從事原農牧用地允許從事的項目),另可依農業發展地區第 2 類(位於平地)或第 3 類(位於山坡地)之容許使用項目進行使用。如想進行建築開發利用,需經地方政府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或縣市國土計畫通盤檢討後,再依計畫內容使用。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

被劃成農業發展地區後,永遠只能從事農業使用?

不是。 一、依照目前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情形草案規劃,農業發展地區可以從事農業產、製、儲、銷、休閒農業、農村再生、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等多元用途。 二、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施政方向,未來如有城鄉發展需求,亦可透過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 5 年通盤檢討機制,或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調整國土功能分區為農業發展地區第 4 類或城鄉發展地區,以提供居住、產業等多元發展利用。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

農業發展地區可否興建工廠?

一、農業發展地區內既有合法工廠,得維持原來合法使用,不會被拆除;另依原區域計畫法編定之丁種建築用地,得於農業發展地區第 1 類、第 2類、第 3 類、第 4 類從事低汙染工廠使用。 二、考量農業發展地區主要應提供農產業使用,位於合法用地上之合法工廠,未來將鼓勵轉型為住商或觀光遊憩等污染性較低之土地使用。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

農業發展地區可否興建農產品加工廠?

可以。 一、農業發展地區依照全國國土計畫指導,即為提供農業生產及農業產、製、儲、銷等相關使用為主,故於農業發展地區,原則得從事農作、農作產銷、水產、畜牧、休閒農業、農村再生等農產業相關設施使用。 二、除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製儲銷設施、畜牧事業設施、……等使用強度較高者,須由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會商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外,其餘農產業相關設施於農業發展地區,原則無須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直接由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

土地被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 1 類後,可否興建農舍?

目前於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情形表草案係延續現行機制,得於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範圍內,依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申請農舍。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

土地被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 4 類後,可否興建住宅?

一、原屬鄉村區、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等使用分區之土地,可於農 4 申請作住宅使用。 二、原非屬鄉村區、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等使用分區之土地,可以從事原本允許使用的內容(例如農牧用地可以從事原農牧用地允許從事的項目),另可依農業發展地區第 2 類(位於平地)或第 3 類(位於山坡地)之容許使用項目進行使用。如想進行建築開發利用,需經地方政府辦理鄉村 地區整體規劃或縣市國土計畫通盤檢討後,再依計畫內容使用。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

國土保育地區是否可以申請農業加工設施?

一、依照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情形草案,原區域計畫法編定的可建築用地得繼續建築使用、合法農業使用土地也可繼續作為農業使用,包含農作、農田水利、農作生產、管理、加工、集運、養畜、養禽、休閒農業體驗等,均得繼續使用。 二、另針對農產品批發市場或製儲銷設施,如屬既有合法設施,均不受影響,且經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進一步評估當地農業發展情形及土地適宜性後,得透過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或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納入地方特殊管制規定,允許前述設施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