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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依照農業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 年 1 月 9 日函示,針對農民福利相關之措施,例如農民健康保險、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天然災害補助…等,原則不會因為國土功能分區劃設而有所改變。
可以。 目前於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情形表草案係延續現行機制,得於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範圍內,依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申請農舍。
一、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 8 條之規定,既有合法之住宅或農舍才可申請民宿登記。 二、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情形表草案,國土保育地區(第1 類、第 2 類)範圍內既有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可免經或應經申請從事住宅使用,農牧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則可申請農舍使用,前開建築使用如符合民宿管理辦法規定,則可申請民宿使用。
一、國土保育地區內位於合法用地上之既有合法工廠(例如位於丁種建築用地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均得維持原來合法使用,不會被拆除,但鼓勵未來轉型為住商或觀光遊憩等污染性較低之土地使用。 二、另因國土計畫已適度保障原區域計畫法編定之丁種建築用地使用項目(得從事低污染工業)、使用強度(維持建蔽率 70%、容積率 300%),故原則不得再擴大其使用土地範圍。
不會。 依照國土計畫法第 32 條規定,既有合法之建築物還是可以繼續使用,並且可以修繕。但未來如果需要增建、改建或重建,則必須符合國土保育地區容許之使用項目規定。
一、依照全國國土計畫第 9 章土地使用指導事項,都市計畫農業區如果被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 5 類,仍依都市計畫法及相關規定進行管制。 二、惟後續如需檢討變更為農業區以外之土地使用分區(例如住宅區等),應先調整國土功能分區為城鄉發展地區第 1 類後,再循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檢討變更程序辦理。
不會。 依照國土計畫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國土計畫實施後,原屬都市計畫範圍之土地,仍依都市計畫法及相關規定進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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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 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未來於所屬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範圍內從事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例如甲建從事住宅使用、丁建從事工業設施使用),原則均得維持原使用強度上限規定(例如甲建維持建蔽率 60%、容積率 240%;丁建維持建蔽率 70%、容積率 300%)。
一、依據「全國國土計畫」第 9 章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可建築用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不妨礙國土保育及農業生產環境者,得繼續編定為可建築用地。 二、為了保障既有可建築用地之合法使用權益,依原區域計畫法編定之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未來原則無須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即可從事住宅、零售設施(特種零售設施除外)、辦公處所、營業處所特種服務設施除外)、餐飲設施等一般生活所需之土地使用。 三、至於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丁種建築用地,原則仍得於原用地範圍內從事低汙染工業使用,如欲從事前述住、商相關土地使用,則應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使用。
一、為了新、舊制度順利銜接,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使用地類別資訊都會保留,並且納入內政部未來建立之「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資訊系統」,作為既有權利保障之參考依據,無論新、舊土地使用資訊未來都可以透過前開系統申請查詢。 二、另為了與過去使用地編定制度有所區隔,並強化國土功能分區管制之精神,未來國土計畫使用地的功能係辨別土地使用申請/管制方式,規劃如下: (一)許可用地(使):經依國土計畫法申請使用許可核准,在核准案件範圍內除供公共設施使用以外之土地,編定為該類用地。 (二)許可用地(應):經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之應經申請同意使用案件,其申請範圍編定為該類用地。 (三)公共設施用地:經依國土計畫法申請使用許可核准,在核准案件範圍內屬應移轉登記為公有之公共設施土地,編定為該類用地。 (四)國土保育用地:經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主管機關評估確有供國土保育保安使用之必要,應依國土計畫法第 32 條規定由可建築用地變更編定為非可建築用地之範圍,編定為該類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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