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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

如果申請土地使用不能變更國土功能分區,那國土功能分區什麼時候才能調整?

依照國土計畫法第 22 條規定,國土功能分區應依照全國國土計畫以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導內容劃設,除了加強國土保育(例如從城鄉發展地區改為國土保育地區)得隨時辦理外,直轄市、縣(市)政府每 5 年應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因應當時施政方向及發展需求,滾動檢討調整國土功能分區。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

使用許可是什麼?可以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嗎?

一、依照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規定,申請面積在一定規模(例如 2 公頃、5 公頃……)以上或性質特殊(例如採礦)之土地使用,應該要申請使用許可, 需要申請使用許可的項目,內政部會另外訂定「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 二、使用許可案件因為面積規模較大或使用性質特殊,申請後除了要經過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外,在審議之前須先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並且通知申請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加強民眾參與程序。 三、另外使用許可案件依照國土功能分區不同,分別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審議。位於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的申請案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審議,位於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的案件,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議。 四、使用許可跟過去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最大的不同,在於使用許可是在符合各國土功能分區之容許使用項目下提出申請,核發許可後也不會變更國土功分區,跟現在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許可後要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例如特定專用區、工業區)之情形不一樣。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

應經申請同意是什麼? 辦理程序會不會很複雜?

一、國土計畫法所稱的「應經申請同意」,指的是從事土地使用應向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主管機關(通常是都市發展、城鄉、地政或建設等局、處)申請同意。 二、至於哪些使用項目應該要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請參考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容許使用情形表草案(完整容許使用情形表請參考附件「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條文草案總說明及條文(113年11月法規會審竣版)」),標註「○」之使用項目原則就要向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 三、至於申請方式跟程序,以「簡政便民」為制度設計方向,並以審查土地使用管制相關事項為主,如經審查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即核發同意函,涉及目的事業許可、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等其它程序,申請人得併同向有關機關申請,以加速辦理程序。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

如果是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是否不需要任何申請就可以直接蓋房子

不是! 國土計畫法所稱的「免經申請同意」,指的是從事土地使用免經國土計畫主管機關同意,但如果依照其他法令(例如農業、工業或其他)規定應該要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仍然要依照其他法令規定申請。而且,依建築法規定應申請建築執照者,一樣要向建管單位申請建照後才可建築。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

未來國土計畫怎麼進行土地使用管制?

一、目前非都市土地是按現況編定「使用地」,並依「使用地」進行管制,無法符合未來發展需求。 二、國土計畫會依照「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進行管制,並依照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性質,以及使用項目對於環境之影響,訂定「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完整容許使用情形表草案請參考附件「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條文草案總說明及條文(113年11月法規會審竣版)」)。 三、除了免經申請同意、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外,如果土地使用達到一定規模(例如 2 公頃、5 公頃……)以上,或從事性質特殊(例如採礦)之土地使用,則要申請「使用許可」,需要申請使用許可的項目,內政部會另外訂定「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基本原則

一、保障既有合法權利,仍可繼續使用:合法建築物、設施不受影響,可以繼續使用;原本區域計畫法編定的建築用地,未來還是可以申請建築。 二、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分類,進行差異化管理:依照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類別,研擬不同的容許使用項目及建築強度,以維護國土環境,引導有秩序發展。 三、因應原住民族需求,另訂特殊化土地使用管制:原住民族土地會另外訂定管制規則,保障族人基本生存及傳統使用權利。 四、因應地方需要,給予調整土地使用管制之彈性:除了中央訂定全國一致性管制規則,地方政府也可以透過國土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另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因應地方發展需求。 五、依據法定權責分工,訂定土地使用管制為限:國土計畫法不會取代其他部會(例如農業、產業)法令,依其他法令該有的權利不會因為國土計畫而消失。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未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應如何銜接國土計畫制度?

一、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113年11月法規會審竣版)及《國土計畫使用許可核發後應循事項辦法》等規定,已規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於制度轉換期間的銜接機制。國土計畫制度施行後,相關案件仍以計畫管制為原則。 二、現正辦理的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應依《全國國土計畫》所定通案性劃設條件,劃設為適當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未來「國土功能分區通知書」的法律性質為何?

國土功能分區圖的法律性質為法規命令;國土功能分區通知書則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位於都市計畫地區的特定工廠,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應如何處理?

一、依修正後的《工廠管理輔導法》,位於非都市土地的特定工廠,未來得依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循應經申請同意程序作特定工業設施使用;位於都市計畫地區的特定工廠,則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內政部已於113年2月7日以內授國計字第1130801131號函說明,特定工廠後續仍得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直接辦理都市計畫檢討變更。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現階段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的都市計畫農業區,後續是否可以直接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依變更內容分別處理: 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等非公共設施用地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先於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將擬變更範圍調整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二、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如符合「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所定項目,原則上得直接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但仍應於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配合調整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 三、配合地籍線或都市計畫樁位調整的零星、畸零土地,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屬界線微調,且符合都市計畫原劃設意旨,原則上得直接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但仍應於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配合調整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