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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農業發展地區各分類的農業資源補助是否有差異?農業發展地區與國土保育地區的農業補助資源是否不同?

一、未來農業施政資源優先投入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其他農業發展地區分類為次優先投入對象。 二、農民健康保險、農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等農民福利措施,原則上不因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劃設而改變。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後,既有合法建築物是否確定不能增建、改建或重建?

一、國土計畫對既有權益的保障,以「土地使用」為保障對象,後續能否新建、重建或改建,應依容許使用情形表辦理。 二、國土管理署已將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範納入容許使用情形表的訂定考量。除經研商確認不再納入的使用項目外,其餘原則上延續至《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保障人民權益。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砂石業無法於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及第二類繼續從事土石採取,與現況河床使用不符,是否有調整空間?

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113年11月法規會審竣版),「砂土石碎解洗選加工設施」目前規劃得於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及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經國土計畫主管機關同意後使用。由於前述規則仍屬草案,如經濟部依《全國國土計畫》所定專案輔導合法化原則,研訂砂石業等相關設施的輔導合法方案及明確管理政策,國土管理署將配合納入《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研訂適當管制規定,以兼顧產業發展及環境永續。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合法房屋所在的丁種建築用地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後,未來的新建權益是否會受影響?

一、依《國土計畫法》第32條規定,既有合法建築物或設施得維持原來合法使用;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並得新建、重建或改建。 二、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113年11月法規會審竣版)第4條附表一,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內的既有丁種建築用地,仍得作工廠使用,並維持原有使用強度。如改作住宅或零售使用,應經申請同意,其建蔽率及容積率將分別調整為30%及90%。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位於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的既有丁種建築用地,未來是否無法繼續新建、重建或改建工廠?

仍可以,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相關事宜第39次研商會議結論,位於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第二類,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至第四類,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及第三類的既有丁種建築用地,如作低污染事業的工廠使用,得免經申請同意。因此,既有丁種建築用地未來仍得於原用地範圍內新建、重建或改建工廠。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未來是否會在土地登記謄本中註記國土功能分區相關資訊,供民眾了解自身權益?

不會! 一、未來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不會登載於土地登記簿。民眾得向政府機關申請「國土功能分區通知書」,其內容將載明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地編定類別、土地使用管制注意事項,以及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的使用地及許可內容等資訊。 二、《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後,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欄位,將以隱匿、不予顯示的方式處理。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同一原住民族部落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地區、部分位於非都市土地,是否可以透過調整都市計畫範圍、土地使用分區或管制規定,平衡部落內的建築使用權益?

可以,如同一原住民族部落或聚落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地區、部分位於非都市土地,得將非都市土地部分納入都市計畫範圍,或調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其土地使用管制,以平衡部落範圍內的建築使用權益。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都市計畫農業區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或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後,土地使用管制是否有所不同?

會有所不同,都市計畫農業區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後,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其農業區的容許使用項目應比照內政部所定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容許使用項目檢討。因此,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與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的都市計畫農業區,其容許使用項目將有所差異,主要差異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將減少非農業生產使用項目。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依專法管制範圍劃設的國土保育地區第三類、第四類及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是否須辦理地籍分割?

應視是否已辦理分割而定,涉及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建議先會同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確認是否已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釘樁及地籍逕為分割;如尚未辦理,後續應依《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辦理地籍逕為分割。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第三階段國土功能分區如有劃設錯誤,後續是否有更正分區或使用地編定的機制?

有,依《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第14條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使用地土地清冊(圖)或繪製說明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屬實,應予更正。 一、錯誤涉及國土功能分區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重新繪製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研擬繪製說明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公告、上傳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資訊系統、必要時辦理地籍逕為分割,以及製作工作報告等事項。 二、錯誤涉及使用地土地清冊(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重新製作土地清冊,必要時製作使用地圖及研擬繪製說明書,再辦理公告、上傳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資訊系統、必要時辦理地籍逕為分割,以及製作工作報告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