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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劃設方案二及方案三所稱「核定部落範圍」,應如何認定?

因核定部落範圍並無法定空間圖資,建議依核定部落所在鄰里範圍內的建築物分布位置判斷。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族人因天災遷居,現居地已不在原核定部落範圍內,應如何劃設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部落範圍,是以清冊形式公告鄰里範圍,並無空間圖資;該會107年7月出版的《臺灣原住民族部落事典》數值化圖資僅供參考。 二、部落因天災遷移安置至其他地區者,現居範圍的處理方式如下: (一)如屬莫拉克風災後重建的永久屋,並為原依《區域計畫法》核發開發許可的地區,應依全國通案性劃設條件,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 (二)如非屬前述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重新辦理部落範圍公告程序。完成後,再依劃設條件劃設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已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但缺乏良好農業生產條件,例如灌溉系統的地區,可以改劃入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嗎?

不一定,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的劃設目的,是提供居住生活空間,其範圍係針對核定部落內的聚落,以及105年5月1日前已存在的既有建築物聚集範圍進行劃設。因此,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土地仍應依前述條件,判斷是否改劃為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如不符合,應依全國通案性劃設條件,劃設為適當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部落周邊的公有土地,可以劃入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嗎?

不一定,仍應依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的劃設目的及條件判斷。 一、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的劃設目的,是提供居住生活空間,其範圍係針對核定部落內的聚落,以及105年5月1日前已存在的既有建築物聚集範圍進行劃設。因此,部落周邊的公有土地仍應依前述原則判斷是否納入。 二、《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已將位於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及第二類的公有原住民族保留地興建公共設施需求納入研訂。未符合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劃設條件者,現階段仍應依全國通案性劃設原則,劃設為適當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已有興建計畫的公共設施,可以劃入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嗎?

不一定,仍應依公共設施的區位、功能及辦理情形判斷。 一、依全國通案性劃設原則,毗鄰或鄰近聚落,且與生活圈內的生產及生活相關,或可滿足居民居住、工作、休閒及交通等需求的鄰里型公共設施,得納入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前述公共設施原則上應已完成興闢,或已完成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因此,已有計畫但尚未興建的公共設施,仍應依前述原則判斷是否納入。 二、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113年11月法規會審竣版),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的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作公共設施使用;另《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亦已納入位於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及第二類的公有原住民族保留地興建公共設施需求。未符合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劃設條件者,現階段仍應依全國通案性劃設原則,劃設為適當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部落內屬於同一生活聚落的無門牌建築物,可以劃入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嗎?

可以,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係針對核定部落內的聚落進行劃設。部落內屬於同一生活聚落的無門牌建築物,如零星夾雜於聚落範圍內,基於同一聚落生活圈及劃設坵塊完整性考量,得評估納入。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族混居的聚落中,非族人居住的土地可以劃入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嗎?

可以,但仍應依聚落生活圈、劃設坵塊完整性及核定部落範圍評估。 一、國土計畫屬於空間計畫,係以土地條件為考量,而非以使用者身分為劃設依據。 二、核定部落範圍內如夾雜非原住民族使用的土地,處理方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考量聚落生活圈及劃設坵塊完整性,整體評估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位於聚落邊緣的既有建築物,仍應確認是否位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部落公告清冊的範圍內,再評估是否劃入。 (二)如核定部落範圍內有大面積土地已非屬部落族人生活使用空間,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部落核定作業要點」修正核定部落範圍。 三、劃入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後,如申請作住宅使用,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得依《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提出申請,適用原住民族簡化申請程序;未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則應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113年11月法規會審竣版)提出申請,適用通案性申請程序。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族人仍在使用的土地,如位於曾發生歷史災害的範圍,例如舊部落,可以劃入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嗎?

應審慎評估,規劃團隊應先套繪災害類環境敏感地區圖資。如位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等災害類環境敏感地區,應徵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作為範圍劃設的參考;如未位於前述災害類環境敏感地區,仍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相關機關,審慎評估是否納入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舊社可以劃入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嗎?

一、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的劃設目的,是提供居住生活空間。舊社所在土地如符合《全國國土計畫》所定劃設條件,亦即位於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的鄉村區,或位於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部落範圍內的聚落,且目前仍有族人居住,得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 二、如不符合劃設條件,現階段應依全國通案性劃設條件,劃設為適當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如部落族人對舊社仍有使用需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部落意見納入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評估,就部落居住、產業及公共設施需求進行整體規劃。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

106年臺灣通用電子地圖顯示有建築物,但現況建築物已不存在的土地,可以劃入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嗎?

可以,但仍應視該土地是否位於聚落範圍內判斷。 一、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原住民族聚落),係針對核定部落內的聚落,且屬105年5月1日前已存在的既有建築物聚集範圍進行劃設。基於同一聚落生活圈及劃設坵塊完整性考量,非屬105年5月1日前已存在的既有建築物,如零星夾雜於聚落範圍內,亦得評估納入。 二、如該土地位於聚落範圍內,處理原則如下: (一)106年臺灣通用電子地圖有建物框,現地亦有建築物:原則上得納入。 (二)106年臺灣通用電子地圖有建物框,但現地已無建築物:原則上得納入。 (三)106年臺灣通用電子地圖無建物框,但現地有建築物:如能提出水電證明、稅捐資料、設籍資料、房屋謄本、建築執照、建物登記證明、航照圖、四鄰證明書,或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足以證明的文件,證明該建築物於105年5月1日前已存在,原則上得納入。 (四)106年臺灣通用電子地圖無建物框,現地亦無建築物:原則上不予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