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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各類劃設參考指標圖資的修正,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洽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國土保育地區劃設指標與實際地形偏移的疑義。
一、如農業發展地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單位劃設,應於國土計畫主管機關製作公開展覽版本法定書圖前,提供農業發展地區劃設成果(草案),供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檢視並調整,如農業發展地區由國土計畫主管機關劃設,則建議於製作公開展覽版本法定書圖前,先請農業單位協助檢視劃設成果的妥適性,再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成果(草案)。 二、建議至少於辦理公開展覽前6個月啟動圖資確認及更新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視實際辦理情形,酌予調整圖資更新時間。
考量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已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且新竹市政府係依該市國土計畫的指導,將該筆土地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因此原則上尊重新竹市政府對該筆土地的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方式。
一、如該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土地,是因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導致面積不足25公頃而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建議得調整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 二、如該土地是因不符合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劃設條件,而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則建議維持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
狹長零星的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土地,因併入毗鄰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並依地籍調整後,導致原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土地面積未達25公頃者,建議仍維持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
依鄉村區單元劃設所定小型公共設施的定義,如經澎湖縣政府評估,漁港設施屬該鄉村區生活不可或缺的小型公共基礎設施,得納入鄉村區單元,並應將相關說明納入繪製說明書,但位於平均高潮線向海側的內港水域,仍應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
森林遊樂區並非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的參考指標,且現行《全國國土計畫》所定劃設條件,並未規定森林遊樂區應優先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因此仍應依通案性劃設條件,劃設為適當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規定,港灣及其設施得於交通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合法使用。 二、如現況使用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應依通案性原則劃設為適當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如不符合,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辦理使用地檢討變更編定,再劃設為適當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 三、如無法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檢討變更,且依通案性原則應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或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113年11月法規會審竣版)規定,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於國土計畫階段得循應經申請同意程序作港灣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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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將狹長交通用地、水利用地、暫未編定或未登記土地予以切分,並併入鄰近適當的農業發展地區分類,以維持農業發展地區範圍的完整性。
一、符合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劃設條件的土地,依《全國國土計畫》指導,建議維持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並考量農業從來使用的管理。除保障既有權利外,亦應鼓勵轉型為適宜的農產業經營模式。 二、符合國土保育地區第二類劃設條件,且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或山崩地滑環境敏感地區的土地,如現況為農業使用且經查定為宜農牧地,或屬具有農業生產事實的農牧用地,經辦理相鄰100公尺範圍內的坵塊整併,且面積達2公頃以上者,得調整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