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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去鄉村區係依現況編定,國土功能分區則屬計畫性分區。為利後續管理,劃設範圍應保留一定的計畫彈性,並建立通案性劃設原則,以減少個案判斷並加速後續劃設及審議作業。 二、經檢視鄉村區現況,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的劃設原則如下: (一)得納入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的情形: 1.屬四面包夾之零星土地者。 2.屬凹入鄉村區之零星土地者。 3.屬鄉村區與周邊河川、道路、水路間夾雜之零星土地者。 4.屬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之1規定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者。 5.屬與都市計畫區之都市發展用地夾雜之零星土地者。 6.屬與開法許可計畫,與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同意案件間與城鄉發展性質特定專用區間夾雜之零星土地。 7.屬毗鄰或鄰近鄉村區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 8.就二個以上位置相近惟未完全毗連之鄉村區,因產業道路、既成巷道及農水路區隔者:。 9.面積規模: (1)符合前述第1點至第6點者,參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零星土地面積以1公頃為限。 (2)符合前述第1點至第6點,但累計納入面積大於1公頃,且基於範圍完整性確有納入必要者,得經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納入;但累計納入面積不得超過原鄉村區面積的50%。 (3)符合前述第7點的小型基本公共設施,因係考量鄉村區生活機能,不設定納入面積門檻。 (4)符合前述第8點的零星土地,如均屬交通或水利使用,不設定納入面積門檻。 (二)不得納入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的情形:狹長突出於鄉村區外的交通或水利用地。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如認為有訂定因地制宜劃設原則的需要,或特殊個案須採取特殊劃設方式,得提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及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討論通過後,依因地制宜劃設原則或個案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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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第三階段繪製國土功能分區圖時,應依各級國土計畫規定辦理,並以調整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的範圍界線為原則。因此,應先檢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是否載明,第三階段得視鄉村區性質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劃設成果。 二、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已載明得予調整,且係參考「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所定鄉村區性質認定方式辦理者,第三階段得因應資料更新,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 辦理程序上,應會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定機關檢討修正後成果的妥適性,配合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並於繪製說明書中敘明調整處數、面積及彙整統計表,提請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確認。
不會,考量保障民眾既有權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原則上不設定鄉村區單元的最小規模。 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閱鄉村區第一次編定成果報告,確認鄉村區單元原有劃設意旨。如經檢討認為有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更正的必要,應配合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期程辦理。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清查鄉村區單元的特殊案例,並研擬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鄉村區單元劃設原則,提請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討論。
跨海大橋的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方式如下: 一、跨海大橋部分位於平均高潮線向陸側、部分位於向海側者,例如金門大橋:考量該類大橋正在施工,建議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提出調整平均高潮線的建議,再配合劃設國土功能分區。 二、跨海大橋範圍位於平均高潮線向海側者:以連江縣南北竿跨海大橋為例,因其毗鄰都市計畫區,且連江縣政府預定將其納入都市計畫,建議得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 三、跨海大橋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例如屏東縣大鵬灣跨海大橋、基隆市和平橋及臺東縣三仙台跨海步橋:無論位於平均高潮線向陸側或向海側,均建議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 四、尚未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2規定申請海域用地區位許可的跨海大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儘速向內政部提出申請,並於取得許可後,據以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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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應依《全國國土計畫》規定辦理,其劃設條件為「經核定重大建設計畫及其必要範圍或城鄉發展需求地區,且有具體規劃內容或可行財務計畫者」。如位於海域範圍,則以填海造地案件為限。 二、大坵島聯外道路計畫、跨海大橋及港區範圍,如不屬於填海造地案件,無須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應依其性質劃設為適當的海洋資源地區分類。因相關工程範圍具有排他性,原則上應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二。 前述案件應於《區域計畫法》適用期間,先向內政部申請取得海域用地區位許可,以利後續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二;如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前未能取得區位許可,則應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第三類。 三、馬祖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111年至115年)如有擴大港區範圍並進行填海造地的需要,連江縣政府應儘速取得相關機關核定為重大建設計畫的證明文件,以利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 如未涉及填海造地,則應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前,取得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核定重大建設計畫的證明文件,始得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三。
一、依《全國國土計畫》所定劃設條件,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二,是指使用性質具有排他性,於核准使用的特定海域範圍內設置人為設施,並管制人員、船舶或其他行為進入或通過的使用範圍。因區劃漁業權具有前述性質,原則上應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二。 二、考量連江縣海域範圍仍屬非都市土地,連江縣政府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先就區劃漁業權範圍向內政部申請取得海域用地區位許可,以利後續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第一類之二。 如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前未能取得區位許可,應劃設為海洋資源地區第三類;後續依《國土計畫法》實施土地使用管制時,僅能作為保護(育)、漁撈、使用非機械動力器具的水域遊憩活動及船舶通過等使用。 三、至於是否擴大漁業權申請範圍,由連江縣政府評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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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各級國土計畫所定通案性劃設條件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檢視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成果(草案)是否有誤,並依規定評估決定是否採納。召開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時,應報告處理情形,並得通知陳情人到場說明。 二、涉及各直轄市、縣(市)因地制宜劃設原則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檢視該劃設原則是否需要調整,並決定是否採納。召開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時,應通知陳情人到場陳述意見,以利審議。 三、未涉及國土計畫者,因不屬於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範疇,應轉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處理,並於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報告處理情形。如陳情人仍有疑義,得通知其到場說明。
依《全國國土計畫》、《國土計畫法》及「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通案性劃設條件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所以,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的審議重點,應著重於因地制宜劃設原則、特殊個案及人民陳情案件等具有裁量空間的議題;如屬通案性劃設條件,且經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檢核確認者,建議無須逐案提會審議,得以報告案方式辦理。